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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獎助對象:設籍本市之公、私立國民中、小學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,在 3 年內未曾領取本獎助學 金,且本學年尚 未領取任何獎助學金、教育代金者,其上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須在甲等以上或特殊表現者,取得相當證明者。
- 獎助名額:每學年以 150 名為原則,但仍需視當年度本市預算金額之寬絀,酌予增減。
- 獎助金額:每名學生以新台幣 8000 元為原則,但仍需視當年度本市預算金額之寬絀,酌予增減。
詳細內容請 參閱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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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) 申請表.xl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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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) 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學金申請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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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) 推薦書.doc